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酗酒酿苦果 赔钱又坐牢

  发布日期:2010-7-28  查看次数:2360  来源:宇萃律师
 
 

 

     案情
 
    房国忠,别名胖子,男,1973年1月20日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华堡乡白庄村四组。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羁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2006年11月30日,房国忠在卢氏县城关镇北关村白建江的邻居金小军家帮忙修草莓大棚。白建江携带白酒来到草莓大棚,叫金小军喝酒,金小军因干活推脱不喝,白建江就让房国忠和他一起喝,房国忠和白建江本来不认识,喝完两瓶白酒后,两人熟悉了。下午4点,白建江将房国忠带到自己家中喝酒。喝酒时,白建江同房国忠发生争吵、厮打,在厮打中房国忠用白建江家的菜刀朝白建江头部、颈部连砍数刀,致白建江当场死亡。
 
    判决
 
    2007年3月28日,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2009年10月13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房国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赔偿白书义等人49601.1元。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房国忠与白建江素不相识,受白建江邀请二人共同饮酒,饮用大量白酒,酒醉后房国忠、白建江发生争吵、厮打,在厮打中房国忠持刀将白建江砍死。房国忠酒后持刀杀人,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法院综合考虑房国忠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厮打中失控杀人,故而作出上述判决,这个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这个案件,缘由是酗酒引起的。假如白建江不去草莓大棚饮酒;假如从大棚走后他不把房国忠带入家中酗酒;假如房国忠不是一个嗜酒如命的人;假如房国忠饮酒能克制,那么白建江也不会命丧刀下,丢下年迈的父母、撇开年幼的儿子,撒手人寰。该案警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能酗酒。医学证明,普通醉酒的人的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会明显减弱,但并未完全丧失,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醉酒的人在醉酒前对自己醉酒后可能实施危害行为应当预见到,甚至已经预见到,在醉酒状态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具备故意或过失的犯罪主观要件。因此,醉酒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房国忠被判死刑的结果告诫我们:一定要遵纪守法,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要严守法纪,不能既害人,最终又害己。另外,触犯刑律被追究责任的被告人,对于自己行为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提供: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银学
 
                                                      责任编辑:群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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