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房国忠与白建江素不相识,受白建江邀请二人共同饮酒,饮用大量白酒,酒醉后房国忠、白建江发生争吵、厮打,在厮打中房国忠持刀将白建江砍死。房国忠酒后持刀杀人,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法院综合考虑房国忠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厮打中失控杀人,故而作出上述判决,这个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这个案件,缘由是酗酒引起的。假如白建江不去草莓大棚饮酒;假如从大棚走后他不把房国忠带入家中酗酒;假如房国忠不是一个嗜酒如命的人;假如房国忠饮酒能克制,那么白建江也不会命丧刀下,丢下年迈的父母、撇开年幼的儿子,撒手人寰。该案警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能酗酒。医学证明,普通醉酒的人的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会明显减弱,但并未完全丧失,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醉酒的人在醉酒前对自己醉酒后可能实施危害行为应当预见到,甚至已经预见到,在醉酒状态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具备故意或过失的犯罪主观要件。因此,醉酒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房国忠被判死刑的结果告诫我们:一定要遵纪守法,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要严守法纪,不能既害人,最终又害己。另外,触犯刑律被追究责任的被告人,对于自己行为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提供: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银学
责任编辑:群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