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班放置工具前往吃饭的过程中,不幸落入无盖的下水道沟内受伤。7月12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皮洪军赔偿原告邓和平因受伤而产生的损失152468元。
2009年7月10日,皮洪军雇请邓和平到新干县经济服务中心安装铝合金,双方约定邓和平工资90元/天,由皮洪军提供中餐和晚餐。同年10月31日晚上17:40分左右,邓和平下班到地下室仓库放工具前往吃饭场所时,因路面下水道没有盖任何东西,天黑加之工地又没有安装灯光,邓和平不幸跌进下水道沟里,当即被工友等人送往新干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并几次到南昌抢运血液,共住院18天,用去医疗费24542元。
经医生诊断,邓和平左肾挫伤、失血性休克。2009年11月1日在该院行“左肾切除,左降结肠修补术。”医生建议邓和平出院后治疗休息叁个月。2010年3月9日经新干诚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邓和平的损伤为七级伤残及九级伤残各壹处,住院期间(18天)需贰人护理,出院后壹个月(30天)需壹人护理。邓和平与皮洪军等被告为其余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此诉至法院。经核实,邓和平的合法损失合计152468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邓和平与被告皮洪军之间属雇佣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邓和平在下班放置工具前往吃饭的过程中,不幸跌入无盖的下水道沟内受伤,邓和平的行为并未超出雇主皮洪军的生产经营活动范围,仍可依法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的行为。故作为雇主的皮洪军应依法承担雇员邓和平的损害赔偿责任。邓和平在主观上不存在重大过失,不应自负相应责任。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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