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退休金大幅缩水,深究之后发现原来是单位一直未足额为其购买社保,由于劳动仲裁和法院不受理这类未缴足社保的案件,无奈这批员工最终将深圳市社保局告上法庭。昨日上午,黄丽娟等71名深发展前员工追讨养老金一案在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开庭审理。
深发展的一位张女士说,以她个人为例,她1992年进入深发展工作,2006年12月退休,在深发展工作将近15年。截至2006年,她的个人养老金账户有52332.51元,医疗账户有8977.42元。“如果按照正常买社保,我的个人养老账户应该有168372.01元,相差11万元!”共有71名该公司员工向深圳市社保局提起诉讼。
据相关律师介绍,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社保,按照员工每月实际工资总额的11%缴纳,其中6%由单位缴纳,5%由个人缴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如说上年度平均月工资为3000元,则按照3000×60%即1800元为基数交纳,为低收入者保底;如果员工的月工资总额高于月平均工资的300%,即高于9000元的,则按9000元的标准缴纳收取,为高收入者封顶。一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只按最低标准或一定比例的工资额为员工交社保金。张女士是按深圳市的规定计算出自己的社保金少了11万元的。
状告社保局的员工认为,深圳市社保局依法应当在每年年检或者日常巡视检查中及时发现深发展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是,社保局却长期失职,导致深发展的违法行为持续发生。他们请求法院判令深圳市社保局全面查处深发展的违法行为,为70余名员工补交漏缴、少缴的养老保险费、医疗报销费、住房公积金。
昨日,上午9时30分,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共有56名原告到庭参加诉讼。深发展70余名离职员工委托了两名代理律师进行诉讼,而社保局则委托一名代理律师出庭应诉。
庭审中,由于每一个原告都有独立的诉讼材料,证据展示占用了大部分时间。其中,黄丽娟的个人材料就达100余页,双方律师就证据提出不同质疑。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之中。
深圳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表示,《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应以员工实际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申报缴费,但在实际情况中,由于企业工资发放形式多样,变动频繁,社保部门无法进行有效监管。
黄险峰表示,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企业工资福利制度一部分,工资属于企业的自主权,目前该局正在研究把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的决定权“还权企业”,改变现行以当月的员工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做法,在能够保障基本养老需求的区间内,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由企业与员工通过劳动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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