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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名嘴王凯“被代言”索赔30万

  发布日期:2010-7-18  查看次数:2109  来源:新京报
 
 

 

【王凯简介】

  曾任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文艺之声主持人,其间演播了大量小说。2005年至今任CCTV-2《财富故事会》(现已更名为《商道》)节目主持人。2009年9月兼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第一时间读报》主持人。

《山西晚报》上的广告中,王凯成了手机“代言人”。法院供图

   去年8月,央视主持人王凯曾在节目中报道深圳嘉兰图设计有限公司(下称嘉兰图)设计出独特的老年人专用手机。将近1年后,他和嘉兰图对簿公堂,指对方擅用自己形象刊登广告,侵犯其肖像权和名誉权,要求对方道歉并赔偿损失。昨日,本案在朝阳区法院开庭。

  原告

  “被代言”手机 声誉受损

  昨日,王凯和嘉兰图公司负责人均没有到场,双方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唇枪舌剑。

  原告方诉称,今年5月4日,嘉兰图公司作为广告主在《山西晚报》上刊登广告,销售两款首信牌中老年专用手机,在广告中使用了王凯的肖像,还刊登了并非出自他口的广告语。

  原告方称,嘉兰图刊登该广告未征得己方同意,误导读者。央视、主管部门及相应企业和观众已误认为王凯私自利用央视主持人的声誉在外谋取不当商业利益,王凯因此陷入疲于应对、解释的窘地。原告方称,因侵权广告给王凯的声誉造成影响,故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万元。

  被告

  非侵权方 不应担责

  被告方嘉兰图的代理人辩称,该公司从未在《山西晚报》刊登“老人手机”的广告。嘉兰图从未自行或委托包括《山西晚报》、山西地区总经销在内的任何人设计、制作、发布使用原告肖像的广告。

  被告方称,嘉兰图不是涉案广告的广告主,也不是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没有侵害王凯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不应担责。

    法官

  广告发布方 尚需认定

  庭审中,原告方代理人称,直接发布广告的是山西一家文化传播公司,故请求法庭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嘉兰图代理人证实,该公司在北京有独立经营的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和山西这家文化传播公司签有销售协议。但称涉案广告登载时并没经过北京分公司的授权。

  审判长表示,需进一步确认涉案广告的具体发布方。

  最终,本案未当庭宣判。

  ■ 追访

  王凯曾报道“老人手机”

  王凯的代理律师李晋证实,2009年8月6日的《财富故事会》(现已更名为《商道》)节目,王凯确曾报道深圳嘉兰图公司关于老人亲情机的设计,但该报道是出于其独创设计获全球工业设计界至高奖项的角度。李晋律师认为,广告发布方在未经央视和王凯同意的情况下,以此报道为依据作为广告发布,不仅侵犯了王凯的肖像权和名誉权,还侵犯央视的著作权。(记者陈博)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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