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为32名下岗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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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7-17 查看次数:2228 来源:宇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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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8日上午,三门峡电机厂贾玉兰、田友荣等32名退休职工来到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将一面上书“维权卫士”四个大字的锦旗送给该所杨晓玉、成泽昆律师,感谢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打赢了和单位的医保金纠纷官司。
2006年7月,三门峡电机厂为该厂贾玉兰、田友荣等32名退休职工办理医疗保险,但电机厂因停产经济困难,于是以没有能力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为由,召开职工会议,与32名退休职工进行协商,让职工们个人全额交纳医保费。退休职工们于是向单位交纳了医保费3500元。单位为32名退休职工办理了医疗保险,在发放医疗保险本时,将每名退休职工多交的185元逐一退还。至此,每名退休职工缴纳的实际数额为3315元。
32名退休职工认为该费用应由单位缴纳,自己是代为单位垫付,要求单位退还,而三门峡电机厂则认为已经和退休职工协商好由退休职工自愿承担该笔费用,不愿退还。32名退休职工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于2010年3月16日找到三门峡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该中心指派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承办该案。该所接受指派后,指派律师杨晓玉、成泽昆迅速介入此案,调查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后,两律师为当事人写好仲裁申诉书后,于4月1日到三门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门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于4月15日送达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接到《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第二天,律师们就和当事人依法向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湖滨区法院立案庭当天就决定立案受理,特事特办。该院民一庭庭长秦志强亲自承办案件, 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三门峡电机厂经理张道体到庭参加庭审。庭审结束后,律师们和承办法官多次找到被告,希望电机厂能够调解此案,将原告的钱退还。但多次调解无果。 为了维护32名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律师们多次向法院相关人员陈述自己的代理意见,维护32名职工的权益。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们的意见。
2010年6月22日,湖滨区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劳动者依照我国劳动法规定,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同时,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被告单位收取的退休职工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是退休职工代为单位履行法律义务,被告单位应当退还。退休职工代为单位履行该义务后,该费用已经转化为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适用有关债的法律规定。被告单位为退休职工交纳医疗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单位主张退休职工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是经与32名退休职工协商,退休职工愿意自己承担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退休职工们主张赔偿损失,因该费用带有垫付的性质,原被告双方缺乏相关损失的约定,对32名原告主张的损失,从该案立案之日按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依法判令32名退休职工所在单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32名退休职工每人3315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从5月5日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单位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单位负担。
32名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为表达对律师的感激之情,32名退休职工精心制作了一面书写着“维权卫士”四个大字的锦旗,送到了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
责任编辑:群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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