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作人民调解法草案的说明。
吴爱英说,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对人民调解的性质和基本原则作了规定。1989年国务院公布施行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进一步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0多万个,人民调解员490多万人,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2009年,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767多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7.2%。经人民调解又诉至法院的纠纷仅占调解纠纷总数的0.7%,被法院裁定维持调解协议的比例高达86.9%。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共同构成的“大调解”体系,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吴爱英说,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各种矛盾凸显叠加的今天,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人民调解的范围,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扩展,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结合也越来越紧密。人民调解法律制度在组织规范、程序规范和协议效力等方面,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方面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吴爱英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司法部在认真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实施以来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人民调解法草案送审稿,于2009年4月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司法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人民调解法草案。草案以宪法、民事诉讼法为依据,以1989年《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实行以来的实践经验为基础,系统规范了人民调解的组织、人员、程序、协议等内容。草案已经2010年5月5日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吴爱英就草案关于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形式,明确人民调解员的范围、条件、行为规范和保障,规范人民调解程序,确立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等主要内容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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