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全国法院系统受理的首例长达8年之久的劳动部门强令职工提前退休纠纷案日前终于落下帷幕,南阳市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女教师谢爱荣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终审撤销。与该案同步进行,但此前被中止的民事诉讼程序被启动,内乡县教体局被终审判令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照规定补发女教师谢爱荣自2000年1月至2004年8月期间应享受的各种待遇、少发的工资,并按政策规定为谢爱荣办理医疗保险。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此条款负有协助履行义务;内乡县教体局支付谢爱荣交通费、住宿费1998.50元。
女教师50岁莫名其妙被通知退休
谢爱荣是南阳市内乡县人,1971年5月被招工在内乡县百货公司上班,1979年10月经内乡县人事劳动局(现更名为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改为全民制固定工,后调整到内乡县城关镇教育办公室工作,1989年取得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996年取得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同年9月1日,谢爱荣与内乡县教委(现更名为内乡县教体局)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自1996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0日)。1999年12月20日,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内人劳(1999)17号《关于范丙义等62位同志退休的通知》,该通知所附名单中有谢爱荣名字。内乡县教体局按照该通知要求,停止谢爱荣工作,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
谢爱荣认为自己是人民教师,不应接工人退休年龄标准(男55岁,女50岁)对待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内乡教体局恢复其工作及医疗保险,补发已扣除24个月的工资总额15%的应得工资。内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内乡县教体局是执行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通知要求,故对谢爱荣的请求不予支持。谢爱荣对该仲裁结果不服,以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案经审理,内乡县法院认为,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内人劳(1999)17号文件,虽然产生对原告实体权利影响,但该人事处理行为,仅为“通知”,仅具有人事劳动政策指导性质,既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遂于2002年11月12日作出(2002)内法行裁字第024号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谢爱荣诉讼请求。
八年抗战 坚持到最后胜利
谢爱荣对该裁定书不服,申诉要求再审。内乡法院于2004年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重点引导争议双方就内人劳(1999)17号通知在性质上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该通知的审批行为是否合法进行举证、质证。
再审,内乡法院认为,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谢爱荣退休与否,虽没使用“决定”等形式,而采用“通知”,但该通知实际产生了谢爱荣退休的法律后果,完全符合具体的行为特征要件,并非抽象行政指导行为。同时,谢爱荣个人没有申请退休,其所在的内乡县城关镇教办室没有申报谢爱荣退休,主管单位内乡县教体局没有审核报批材料,应视为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谢爱荣退休审批行为没有证据,即其决定谢爱荣退休程序违法。第三,虽然谢爱荣劳动档案记载是工人身份,应按照国家规定男55岁,女50岁年龄退休,但其还具备从事教师职业的资格,获得“三证”(教师资格证、教师职称等级证、聘任书),且从事教育职业已达20余年,属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具有双重身份者,应按其主要从事的职业退休标准,即男60岁,女55岁年龄退休,内人劳(1999)17号通知明显不当。第四,谢爱荣生于1948年12月,1996年9月1日与内乡县教体局签订为期8年劳动合同,虽然至合同期满2004年9月1日谢爱荣已满56岁,超过退休年龄一年,但双方签订合同时,遵循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本原则,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未提出效力异议,该合同在被有关部门确认无效前仍然有效,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现合同一方未提出主张,也没请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诸至法院解决,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接行使职权强令终止该合同,显然违反法律规定,遂于2006年6月30日作出(2004)内法行监字第18号行政判决:1、撤销(2002)内法行裁字第024号行政裁定;2、撤销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人劳(1999)17号通知关于谢爱荣退休的部分;3、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作出相应补救措施(通知内乡县教体局补发谢爱荣自2000年1月至2004年12月期间应享受的各种工资等待遇)。
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再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07年12月28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南行终字第03号判决:1、维持一审再审判决一、二条;2、撤销一审再审判决第三条。
该终审判决书送达后,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该终审判决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再审。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南行申字第48号行政裁定,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2010年1月11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南行再字第27号行政判决:维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行终字第03号判决。谢爱荣历经8年多曲折终于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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