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的儿子在给客人送饭的路上被一只藏獒咬伤,王先生为此找狗主人说理,不想也被咬伤。近日,他将狗主人起诉到法院,要求狗主人潘先生支付医药费等各项损失1万5千余元。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王先生起诉称,今年2月18日,他的儿子在给客人送饭的路上被潘先生饲养的藏獒咬伤,他去找其解决问题时,发现由于潘先生回老家过春节,照顾藏獒的小伙子还不到16岁。后在交涉过程中,他自己也被藏獒咬伤,还受到了惊吓。他起诉要求潘先生赔偿自己的医疗费250.08元、营养费500元、误工费4800元、裤子费用26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
在庭审中,藏獒的主人潘先生称自己事发时回家过年,才将狗交给一个小伙子照看,王先生的儿子被咬伤后,王先生拿着铁锨到我家用铁锨打狗,才被藏獒咬伤。事发后他已被罚款2000元,狗也被警察没收,不同意王先生的赔偿请求。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潘先生在离京期间,将其饲养的藏獒交给不满16周岁的人看管明显不当,应当赔偿王先生被咬造成的损失。由于王先生要求的赔偿数额偏高,且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最终,法院经核实,酌情考量,最终判决潘先生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730.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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