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的岳母在我和妻子结婚前,曾在公证处公证了一份遗嘱,把所有的遗产都留给我的妻子。但在我们婚后,由于长期与岳母共同生活在一起,我们之间产生了深厚的感情。去年初,岳母重新手写了一份遗嘱,表示把遗产留给我和妻子两人。上个月,岳母因病去世。现在我和妻子在继承老人的遗产上产生了分歧。妻子认为应按公证遗嘱办,我认为应按后一份遗嘱办。请问,对此问题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答: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依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可见,公证遗嘱效力最强。
另外,《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如果在遗嘱或合同中没有确定,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则为共同财产。
从你介绍的情况看,你岳母的后一份自书遗嘱不能撤销前一份公证遗嘱,在继承方面依然以公证遗嘱所写的内容为准,即遗产应由你妻子一人继承。而且,你的岳母在公证遗嘱中已明确其女是其惟一继承人,故你要求继承岳母遗产的主张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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