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 ·甲辰大吉 宏图大展 (2024-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三〇号) (2023-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20-5-30) ·关于启用新邮箱的通知 (2013-5-22)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2-5-28)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献方、执行主任赵俊波被授予三门峡市2008--2011年十优律师、十佳律师! (2012-5-28)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河南省司法厅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0-3-31) ·热烈祝贺中国政策网在京开通! (2010-3-9)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揭牌成立! (2009-12-24) ·热烈祝贺张华夏主编的中央党校校刊《理论前沿》国庆专号发行! (2009-10-16)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宇萃律师在线 > 法学理论 -> 内容  

该案两被告人绑架行为不属犯罪中止

  发布日期:2010-6-1  查看次数:1768  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情]  2009年8月中下旬,被告人郑志某选定被害人郑水某作为绑架对象后,先后纠集被告人郑小某、林志某、王友某、林锡某共谋实施绑架。同年9月1日7时,按预谋的方案,在某市一家彩印公司大门旁的江堤岸埋伏欲绑架被害人郑水某,因当时路上行人多,作案驾驶的车窗玻璃无阻挡物,担心绑架败露,便暂时放弃。同月2日晚,被告人王友某向郑某租用一辆面包车伺机作案。翌日早上7时,被告人郑志某接到被告人郑小某告知郑水某途经的路线后,由被告人林锡某、郑志某、林志某驾驶该车到被害人郑水某必经之道的路边埋伏。当被害人郑水某骑电动车经过时,被告人郑志某与被告人林志某将郑水某劫持上面包车,并在车上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封嘴、蒙眼,逼问被害人郑水某说出其亲属的电话号码,被告人林锡某驾车将被害人郑水某载到某市林前岩的山上藏匿。劫持被害人郑水某后,被告人郑志某采取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多次威胁被害人郑水某的女婿庄某某索要赎金200万元,在庄某某提出钱不够后,便要庄某某交付赎金60万元。当天下午13时,被告人郑志某在约定地点欲向庄某某索取赎金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交代藏匿人质地点,后公安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解救被害人郑水某。案发后,被告人王友某、林锡某分别于2009年9月6日、9月1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害人郑水某在被劫持上车的过程中,致受轻伤。

    [审判]  一审中,被告人林志某委托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以被告人林志某在犯罪过程中主动解开被害人身上的绳索,放弃与被告人郑志某继续向被害人家属索要财物,是犯罪中止,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林志某减轻处罚。被告人林锡某委托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以被告人林锡某在未知其他被告人是否已取得赎金的情况下主动放走被害人,是犯罪中止,应认定为“情节较轻”,要求对被告人林锡某减轻处罚。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志某和林锡某的辩护人提出两被告人解开捆绑被害人郑水某手上的绳索,逃离现场,是犯罪中止。经查实,在本案中,被告人郑志某、林锡某、林志某于2009年9月3日7时就已劫持并实际控制被害人郑水某,三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被告人郑志某、林志某、林锡某、王友某、郑小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绑架他人,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遂依法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郑志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林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林锡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被告人王友某有期徒刑十年,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被告人郑小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林志某、林锡某分别以是犯罪中止等为由提出上诉,本案另三被告人也提出上诉。二审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非法劫持、控制他人的行为,当然,还必须具有行为人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包括其单位甚至国家)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的行为。但本罪的构成并不以行为人期望的结果出现为必要要件,属于行为犯,只要是非法地使被绑架人违背其真实意愿离开原来地点或者现场受到行为人实力控制而失去人身自由的,既构成绑架罪。绑架罪的实行行为仅限于绑架行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属于绑架罪目的犯的非直接故意所包含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因此,绑架罪的既遂应是以行为人实施的绑架行为是否实际控制被绑架人为准。另外,根据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特征中的时空性定义,如果犯罪已经达到既遂形态,犯罪人不可能再中止犯罪。显然,本案林志某、林锡某实施劫持、控制被害人,且致使被害人受轻伤,已严重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一、二审法院认为两被告人提出在取得赎金前自动放弃控制被害人,属犯罪中止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是正确的。 (作者: 王乾细 康少敏 徐明水)

责任编辑:群言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宇萃律师在线”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热门·图文 更多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
副主任陈永革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
劳动合同法会使员工变成懒汉和刁
点击·排行 更多
1.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德赔1
2. 小心涉外仲裁协议的陷阱
3. 卢氏古今谈
4.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5. 人生“情趣”
6.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问题答记者
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8. 司法部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
9.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
10. 《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
最新·发布 更多
1. 唐太宗错杀催生“五复奏”
2. 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离婚时如何确权
3. “好意同乘”出事故 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4. 轮滑培训中撞伤他人 经营者是否担责
5. 百万粉丝自媒体账户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6. 全职妈妈被诉离婚 家务补偿可获支持
7. 外墙脱落砸坏轿车 物业公司担责赔偿
8. 多次代打卡被开除 严重违纪解约合法
9. 我家的智能门锁是否侵犯邻居隐私权
10. 全职妈妈诉讼离婚 家务补偿可获支持
投票调查  

Copyright © 2009 yclsz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电话:0398-7875000 7880008 E-mail:yclszx@tom.com
网站备案序号:豫ICP备09016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