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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岁女孩脸部留瘢痕 李阳“疯狂英语”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10-5-19  查看次数:2175  来源:中国法院网
 
 

      9岁女孩小娜(化名)在集训营培训时受伤,遂将北京李阳疯狂英语培训中心诉至法院要求索赔。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阳疯狂英语培训中心赔偿小娜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00余元。

    小娜的法定代理人诉称,2009年7月14日,小娜在李阳培训中心开办的“半封闭集训营”培训班上课时摔伤,致使多颗牙齿松动,下唇两处伤口分别长约4厘米和1.5厘米。医生诊断松动的牙髓存在坏死的可能,伤口愈合后会有瘢痕。该损伤势必对小娜的容貌产生很大影响,造成其精神巨大伤害。故起诉要求李阳培训中心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退还学费6万余元。

    法庭上,李阳培训中心辩称,小娜的损伤是在课余活动时间其自身跑闹所致,小娜的父母应该对因培训中心的过错导致其孩子受伤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事发后培训中心老师积极处理,全程陪同治疗,垫付了医疗费及交通费,已尽到了合理的义务,并不存在任何不当之处。培训中心并非全日制或其他教育机构,并不具有小娜父母所述的监护权。小娜父母主张的医疗费中有培训中心垫付和已报销的数额。小娜父亲的护理误工损失并没有医嘱需人护理证明,也没有完税和已扣除其收入的单位证明;其交通费发生的时间与其就医时间、地点均不吻合。小娜所参加的半封闭式培训班系从其母亲所参加的VIP班转班而来,且根据规定只有在开课前或第一节课后当日可以办理退班,而事发时已在次日,故不应再退款。小娜的伤情并未构成伤残或死亡,故其所述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小娜如何摔伤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李阳培训中心虽对小娜法定代理人提交的录音证据不予认可,但从时间上分析,李阳培训中心认可其中心老师陪同小娜前往治疗时间为事发日12时,而初诊医院的病历手册中记载的受伤时间为1小时左右,且培训地点距离初诊医院的车程亦不需要太长时间,由此可以确认,小娜的受伤时间应在授课期间。故在李阳培训中心没有反证的情况下,法院对其所述小娜是在午休期间因自身跑闹摔伤的陈述不予认定。小娜法定代理人所述小娜摔伤过程符合逻辑,法院予以认定。李阳培训中心虽不是学校,但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其他教育机构,负有对未成年参训人员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因李阳培训中心未尽到必要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致使小娜在培训场所内摔伤,李阳培训中心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并就小娜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赔偿。小娜发生的医疗费已由李阳培训中心报销了部分费用,剩余数额均与治疗患处有关,法院予以认定。小娜父亲陪同就医存在误工情节,但其父并未因误工产生的具体扣款数额提供证据,且其提供收入证明上的数额已超过法定纳税标准,在其未提供完税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对该项损失不予认定。照片显示小娜的外伤确实已留下瘢痕,给其今后的学习和生活带来不便,但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明显过高,法院对此将酌情判定。小娜主张退还的学费属于教育合同纠纷,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其可就此另案主张权利。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唐卫京 于春燕 )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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