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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冤案再现需要理性司法

  发布日期:2010-5-17  查看次数:1526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媒体对河南“赵作海冤案”的报道近日升温,跟踪性采访屡见报端,各类评论铺天盖地,一些高校和科研机构也已筹划研讨活动,准备深入反思由此案引发的种种法律问题。应该说,以影响性案件和具体公共事件为切入点,解剖“麻雀”,以小见大,并从观念、体制、机制、操作层面上去探讨我们刑事司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切实加以改进,比之不着边际的高谈阔论、只说不动,对实际司法的推动要可靠和有效得多。

在反思“赵作海冤案”形成的原因时,总免不了要涉及到疑罪从无、控辩审关系、审判独立、法律监督,乃至于刑讯逼供、案件协调等带有“共性”的问题,其中不少问题虽说“敏感”,但已是痼疾和顽症,几乎成了刑事司法改革走向良性发展道路上的绊脚石,必然直面以对。对于反复发作的一些“病症”,唯一可行的解决方案就是要下“猛药”,而且必须毫不迟疑地立即采取行动。

除此之外,针对今后尽力避免“赵作海冤案”以及一些相类似案件的重演,我觉得在刑事司法过程尤其是在审判阶段,还应当着重倡导以下一些观念:

一是“热案冷处理”。有些有影响的案件难免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对“热案”如果进行“热处理”,常常难以保持平和的心态,受法律外因素的影响和干扰也会较多,也很难冷静而又理性地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很多冤案错案就是在“热案热处理”的状况下形成的。再加上我国目前的司法构架,有时确实很难有抵抗强干扰的能力,或者说这方面的能力还不足。因此,倡导“热案冷处理”,强调司法要保持应有的理性十分重要,不恰当地提倡“从快”,很容易受情势、情绪的影响,很难保持冷静和客观的态度,甚至会出现“情绪化”判断和“跟风式”裁判的情况。

二是“零口供”证据审查。“零口供”证据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实行,这是由司法传统和社会特点所决定的。但作为证据审查的方式还是值得借鉴的,它是避免错案形成的重要方式。检察机关在起诉案件之前,可以考虑如果把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视作为“零”,看其他证据链条是不是完整、是不是还能支持起诉意见,也就是去思考和判断假设没有有罪口供,事情究竟会怎么样,因为被告人完全可能在被起诉之后推翻供词。我发现,在被告人不承认有罪的情况下,错案发生的几率常常相对较低,因为这时,控方会去尽力全面收集各种相关证据材料,工作会做得很仔细。而一旦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司法人员就常常容易轻信口供,而忽视对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因此,应当引进“零口供”的证据审查方式,使指控证据建立在更为坚实的事实基础上。

三是关注被告辩解和辩护。有时,只要嫌疑人和被告人有了自我辩解,就认定他们认罪态度不好。这在无形之中会剥夺他们法定的辩护权利,导致多数被告人为了博得一个“态度好”的印象,就放弃自我辩护和合理辩解。这时,呈现在司法人员面前的“认罪态度好”,可能是一种假象,就容易导致差错的形成。所以,我们不能加以混同,应当更多地倾听他们的自我辩解和律师的辩护意见,真正做到兼听则明,使司法判断更加接近和发现案件的真相,作出正确的裁决。

四是改变“设身处地”思维模式。个别党政领导在对司法个案的处理作“指示”和发表“高见”时说:“你们要设身处地地想一想”、“你们要换位思考”。如果从体察民情、了解民意的角度上看,这些话确实没错。但司法活动有其自身的规律和要求,它是冷静、客观和有一定距离感的理性活动,如果司法人员都采取“设身处地式”的思维方式,又如何保持应有的中立态度呢?如果他们都设身处地地想着“被害人假如是我的妻子或者亲姐妹”、“被偷的财物如果是我家的东西”等,那一定会过度的重判被告人,不出错案甚至冤案才是怪事。

所以,理性司法尤其重要,司法工作者在刑事案件的审查、判断和裁决过程中,应当力争保持这样一种“超脱”和“不凡”。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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