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受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托,来安县人民法院向杨氏兄弟恶势力犯罪团伙案12名被告人宣告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经法院查明:自2000年10月至2009年2月间,被告人杨金宝、杨金亮兄弟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辱骂、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中杨金宝参与寻衅滋事12起,杨金亮参与寻衅滋事5起。自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兄弟二人伙同其他被告人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杨金宝参与赌博16起,杨金亮参与赌博15起。杨金亮还非法持有枪支二支。2004年至2009年杨金宝强行索取他人财物5起,价值13400元。来安法院以杨金宝犯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杨金亮犯寻衅滋事罪、赌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杨氏兄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来安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