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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离开车主报警是否属于逃逸

  发布日期:2010-5-15  查看次数:1610  来源:中国法院网抚州频道
 
 

     案情:2008年11月28日傍晚,司机兰某和车主连某驾驶货车行至一村庄旁,因对方有来车违规超车,致货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死亡、熊某受重伤的交通事故。司机兰某因害怕受到伤害离开了事故现场,但车主连某及时向交警报案,并垫付了4万元费用。经交警认定,兰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及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后熊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兰某、保险公司等赔偿各种损失63万余元。

    分岐:

    本案司机兰某弃车离开事故现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责。

    第一种意见认为,司机兰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离事故现场。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六)项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因此,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司机兰某、车主连某均在车上,兰某由于害怕不敢在现场,但车主连某立即向交警大队报案,并主动给付受害人4万元用于安葬和医疗费用,属于保险条款中“采取合理保护、施救措施”的行为。因此,司机兰某不属“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要件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18时零4分左右,当时有司机兰某和车主连某在场,因为害怕司机兰某离开了现场,但车主连某并未离开现场,且积极保护现场,并向交警大队报案,18时18分交警大队赶到事故现场,连某并协助交警进行了事故现场勘查。第二天,连某就向受害人支付了现金4万元,用于医疗和安葬费用。从以上行为可以看出,虽然兰某事故后离开了现场,但连某并未离开,且主动向交警报案,保护现场,协助交警调查,并积极支付赔偿受害人的费用。这说明兰某、连某主观上并不是为了要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追究。另外,根据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因兰某驾驶超载机动车,在对方有来车时违规超车,认定兰某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而不是以兰某弃车逃逸致使事故无法查清而认定兰金华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司机兰某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龚祝光)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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