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 ·甲辰大吉 宏图大展 (2024-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三〇号) (2023-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20-5-30) ·关于启用新邮箱的通知 (2013-5-22)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2-5-28)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献方、执行主任赵俊波被授予三门峡市2008--2011年十优律师、十佳律师! (2012-5-28)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河南省司法厅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0-3-31) ·热烈祝贺中国政策网在京开通! (2010-3-9)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揭牌成立! (2009-12-24) ·热烈祝贺张华夏主编的中央党校校刊《理论前沿》国庆专号发行! (2009-10-16)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宇萃律师在线 > 损害赔偿 -> 内容  

一妇女雨后触电身亡 供电公司终审被判担责

中国法院网巩义频道 作者:梁淘淘 魏清正
  发布日期:2010-5-8  查看次数:1573  来源:
 
 

     3月11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一审的张桂英触电死亡一案,终审维持原判。

    张桂英,女,1959年6月出生,巩义市大峪沟镇农民。2008年7月4日下午雨后,她在自家门口农村小路上行走时,触到小路南边木制线杆的带电拉线,触电死亡。出事线杆是1999年11月20日该地供电公司结束农网建设改造工程后张桂英亲属在村电工的指导下自行架设的,产权属张桂英及其亲属所有。触电死亡主要原因是触电处木制线杆上部电线及电线接头老化,绝缘体破损严重,导致下雨时漏电。张桂英家属未能正确使用末级漏电保护器,在其触电时不能及时断电,也是导致张桂英死亡的原因之一。

    张桂英出事后,其丈夫、儿女将供电公司告上法院,诉称:张桂英死亡前系被告供电公司的用电户,被告组织电工在农网改造时对该住宅的线路进行了改造,因线路不合格,且被告没有对线路进行过检查和维护,造成路边线杆拉线雨后带电,张桂英触电死亡,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7799.50元。

    被告供电公司辩称,张桂英触电死亡之处的木制线杆及拉线的产权归原告所有,原告未按照相关规定在电能表的以下范围内使用末级漏电保护器,木制线杆上部接线头老化,连接绝缘体破损严重造成导电。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被告无过错,且原告未提交张桂英触电死亡的充分证据,死亡原因不明确,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巩义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张桂英死亡时现场相关证人证言,卫生所、职工医院出具的触电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证明,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相关陈述,能够充分证明张桂英系触电死亡。案中涉及的受电设施产权归原告共同所有,原告没有尽到维修、更换等义务,也未按照相关规定在电能表以下范围使用末级漏电保护器,对张桂英触电死亡事故的产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电能具有高度危险性,被告供电公司作为供电企业对张桂英死亡涉及的线路负有安全检查义务、勤勉注意等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部门<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四条、《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供电企业的安全检查、勤勉注意,既是法律法规赋予供电企业的权利,也是其不容放弃的、应尽的义务。被告公司对张桂英使用线路未尽到检查义务,对该不合格线路未尽到注意义务、提出相关整改措施、处罚措施,造成安全隐患,对张桂英触电死亡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按产权归属主张免责,因该事故为生活用电所致,应适用过错原则。电力系统规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法的位阶上处于不同地位,有不一致的地方,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主张免责该院不予支持。

    经过审理,巩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供电公司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40%,精神损失酌定为10000元,共计44999.8元。

    法庭宣判后,被告供电公司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责任编辑:群言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宇萃律师在线”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热门·图文 更多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
副主任陈永革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
劳动合同法会使员工变成懒汉和刁
点击·排行 更多
1.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德赔1
2. 小心涉外仲裁协议的陷阱
3. 卢氏古今谈
4.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5. 人生“情趣”
6.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问题答记者
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8. 司法部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
9.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
10. 《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
最新·发布 更多
1. 唐太宗错杀催生“五复奏”
2. 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离婚时如何确权
3. “好意同乘”出事故 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4. 轮滑培训中撞伤他人 经营者是否担责
5. 百万粉丝自媒体账户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6. 全职妈妈被诉离婚 家务补偿可获支持
7. 外墙脱落砸坏轿车 物业公司担责赔偿
8. 多次代打卡被开除 严重违纪解约合法
9. 我家的智能门锁是否侵犯邻居隐私权
10. 全职妈妈诉讼离婚 家务补偿可获支持
投票调查  

Copyright © 2009 yclsz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电话:0398-7875000 7880008 E-mail:yclszx@tom.com
网站备案序号:豫ICP备09016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