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服劳动教养的行政诉讼案,被告廊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因其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在定性、适用法律、量罚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被依法撤销。
2009年10月份,27岁的青年刘森经网友介绍到北京打工,11月初被骗到河北省三河市黄土庄镇王里村,花5800元买了两份韩欣集团“凯仕迪”化妆品,加入传销组织,后刘森直接发展了一名叫下关的下线,小关又发展了6、7名传销人员,刘森得提成款1000元,并成为c级主任、寝室长,负责管理宿舍生活秩序、组织成员上课及对新来成员进行劝说等。11月20日,刘森咋在听完传销课,参加c级主任会议时,被三河市公安局抓获。
三河市公安局以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将其刑事拘留3天,后又延长至一个月。12月18日劳教委以其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为由,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对刘森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刘森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劳教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劳教决定,以原告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为由对原告劳动教养,属定性错误。因为原告的行为只是一种传销行为而不是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其行为应受到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的调整而不应受到《刑法》的调整,故被告适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原告予以劳动教养,必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并且在劳动教养前已对原告刑事拘留一个月,已经达到了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目的,再对原告处以劳教一年三个月,显然属量刑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等之规定,依法撤销了被告的劳教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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