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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田景区争抢拍摄位置致退休教授死亡案一审开庭

  发布日期:2010-4-19  查看次数:1796  来源:中国法院网
 
 

 

 

庭审图片



    2010年4月16日15时,备受社会普遍关注的川大教授云南元阳拍摄哈尼梯田风光死亡案在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人民法院大法庭依法公开审理,旁听席上座无虚席,70多人旁听了整个审判过程,庭审历时4个多小时。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9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许刚及其女友吴皎在元阳县新街镇多依树梯田景区第三观景台下拍照时,与前来争拍照位置的被害人张中一及其妻子李嘉奉发生争执并拉扯,在此过程中,张中一摔倒到观景台下的石头路面上撞伤头部,后经元阳县民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元阳县公安局法医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张中一系高坠致脑损伤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刚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焦点一:是被推下去的还是自己摔下去的?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在死者是怎么从观景台上倒在观景台下后死亡的这一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这一问题的认定对被告人许刚的罪名认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诉方认为,综合许多证人证言,张中一教授的死亡与争位置、发生口角、发生肢体接触、在争执与拉扯过程中导致了张中一摔倒在观景台边进口处坠死。

    原告及其代理人认为,张教授遭到了被告人许刚的殴打,证据表明,许刚打了教授两次,第一次把张教授的鼻子打骨折了,还出了血,之后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竟把张教授的左眼也打伤了。冲突中,就在张教授的老伴向对方提醒张教授快掉下观景台时,被告人丝毫没有停手的意思,继续殴打张教授,张教授是被殴打导致摔下观景台的。

    被告人许刚否认自己殴打过张教授。他说他见吴皎与张教授夫妇俩发生冲突,他就去劝架,他没看见张教授究竟是怎么掉下观景台的。

    庭审焦点二:罪名争执    

    本案中,公诉机关、原告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就被告人行为的性质提出了不同观点。

    公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许刚提起公诉,出示大量的证人证言,与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和照片。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许刚应当意识到一个年迈的老人在特殊的环境下,或在争执的前提下,有可能造成老人摔下观景台,发生不良后果。在这起事故中,许刚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受害人死亡,应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及其代理人认为,被告人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许刚的辩护人则为许刚做无罪辩护认为,根据大部分游客与向导的证言证明,张教授是自己摔下去的,许刚与张教授之前发生的争吵与肢体接触不是导致张教授死亡的原因,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更不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所以许刚是无罪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死者家属索赔490余万

    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并进行审理。

    被害人之妻李嘉奉、儿子张广平分别向被告许刚、吴皎、云南世博元阳哈尼梯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许刚的刑事责任,提出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为4900000元。庭审中被告人许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娇称,在事发当天就提出给以补偿,但是原告方一直不同意。后来被告吴娇还专门到成都找原告方商谈赔偿事宜,原告始终不见吴娇,所以当庭拒绝调解。但被告人许刚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娇表示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法院判多少承担多少。

    经营元阳梯田不久的云南世博元阳梯田开发有限公司也因为民事赔偿问题第一次坐上被告席。

    元阳世博公司则认为,张教授的死亡,是被告人许刚等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元阳世博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情发生后,公司采取积极措施,报警救人,公司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公司代理人表示,就算要承担责任,也应该承担补充责任,是在许刚无法赔偿,赔偿力度不够的情况下,公司再赔偿。

    世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还需要法院根据法规来确认。事情发生后,世博公司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对观景台进行了彻底修缮,多依树景区3号观景台也正在修缮过程中……

    被告人向死者家属道歉

    庭审最后,当事人吴娇、许刚分别在庭上鞠躬道歉。吴娇说:“张老师死后,我每天都给他烧香。我一直没有机会,张老师家人也不给我道歉的机会,今天我正式向张老师家人道歉。”

    本案元阳县人民法院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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