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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孙伟铭案律师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

记者:郭少峰
  发布日期:2010-3-15  查看次数:1756  来源:新京报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在此次政协会议上提交提案,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他说,目前无证、醉酒和超速驾车行为最严重的处罚也就只行政拘留十五天,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等危险驾车行为的发生。

    “醉驾、飙车等应入罪”

    施杰说,他办理孙伟铭案子过程中,觉得有必要对醉酒等危险驾车行为要有相关的法律予以约束。现在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但其中对无证、醉酒和超速驾车行为最严重的处罚也就只行政拘留十五天。对其界定只是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

    其实飙车、醉酒驾车、无证驾驶这种危险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会非常严重,对他人生命伤害危害非常大,对于这种行为本身,就应该入罪。

    “设该罪名可保护行人”

    施杰表示,就在孙伟铭案(醉酒驾车致4死1伤)一审被判处死刑之后,全国进行了酒后驾车的专项整治行动,在这种高压势头下,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的事还在发生。他觉得对于酒后违法行为的力度太轻,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等危险驾车行为的发生。只有等危害结果出现,才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他说,提出“危险驾驶罪”就是要由结果犯罪,提前到行为本身犯罪,可以根据刑法设定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更好地震慑和防范有可能喝酒以后去开车的人。提出设这个罪名,不在于更严厉地打击,而在于警示和威慑,以保护行为人本身。行为人不敢再在酒后驾车,他的亲朋好友也会劝阻他,这样才能更好地从根本上减少乃至遏制危险驾车行为本身。仅仅靠执法人员的劝告和专项整治行动,不能形成有效的长期机制。

    对话

    治醉驾需用重典

    新京报:为醉驾专门设置一个罪名,会不会导致罪名泛滥?

    施杰:我国刑法罪名设定并不泛滥,有些罪名设定过于原则或过于狭窄。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以及我国传统的“酒文化”这种特殊性,如果不从法律上对这种行为给予严厉的制裁和警示,酒后驾车可能性越来越大。

    新京报:你觉得现在对酒驾处罚轻了,那你为什么还会认为孙伟铭的二审判决(被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无期)重了?

    施杰:我认为,孙伟铭的行为适用交通肇事罪。

    社会公众以为,仅仅以“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年限给他判处7年,不足以对他所引发的事故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我个人推测,最终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受民意影响。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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