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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表决通过选举法修正案

首次实现城乡选举“同票同权”
  发布日期:2010-3-15  查看次数:1720  来源:新华网
 
 

 

   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新华社记者 杨宗友摄

    新华网北京3月14日电(记者周婷玉、邹声文、张宗堂)2010年3月14日上午9时12分,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会的2909名代表投下神圣一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这表明,我国城乡居民选举首次实现“同票同权”。

    自1953年以来,我国农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经历了从8比1到4比1。有人将此形象地称为“四个农民等于一个城里人”。

    新修改的选举法则第一次将这一比例规定为1比1。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说:“选举法一个很重要的主旨就是选举权的平等,但这种平等又要按照一定的客观历史条件来看待。原来的8比1,在当时是合理的,现在的1比1,也反映了今天的客观现实。”

    全国人大代表柏苏宁介绍说,江苏省射阳等地已于2007年开始探索按城乡人口1比1分配代表名额,效果良好。这次修改为这一做法提供了法制保障,更好地体现了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

    “这次修改,使得城乡居民不仅是实质的平等,也有形式上的平等,这样更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则指出,除保障人人平等外,新修改的选举法还强调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以保障各地方、各民族的利益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得到体现。“三者是相互密切联系的统一体,要综合地分析,不能相互割裂开来。”

    “修改选举法适应了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的大环境,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具有重要意义。”蒙古族的全国人大代表李其其格表示,这次修改很及时,也很必要,体现了民族平等。

    此外,新修改的选举法还增加了一系列的新规定,如: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等等。还就设立秘密写票处、加强流动票箱管理等操作细节作出具体规定。

    一些人大代表认为,这些修改使得法律规范更加严谨,增强了可操作性,很多细节也更加人性化,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信春鹰则表示,修改选举法,符合民主发展的趋势,也符合人民的要求,顺应现代化和民主化进程。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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