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状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案作出判决,国家商评委撤销其于2009年8月24日核准的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小肥羊”为其涮羊肉汤料等调味品的商标的裁定。
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小肥羊公司状告国家商评委一案胜诉,小肥羊商标为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唯一合法拥有。
据了解,“小肥羊”商标是小肥羊公司于1999年最先创建、使用、申请、注册并且获得“驰名商标”称号的。经过10年的发展,小肥羊公司已经成为中国中餐最大的连锁企业之一,为保护小肥羊的自有品牌,小肥羊曾在国内多个领域及29个国家和地区申请注册了以小肥羊卡通羊头和小肥羊中英文组合为主的商标。
2009年8月24日,国家商评委核准了华程公司注册“小肥羊”为其涮羊肉汤料等调味品的商标。同年11月,华程公司向媒体发布相关信息,要求小肥羊公司调味品经销商对其销售的小肥羊火锅底料下架。为此,小肥羊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小肥羊公司认为,涮羊肉调料和涮羊肉火锅餐饮服务的高度关联性完全构成商标法规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经过一个多月的审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华程公司也是内蒙古的一家火锅涮羊肉调料生产企业。2004年,小肥羊公司和华程公司就后者在其调味品上使用“小肥羊”标识一案已经有过在先判例,当年3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华程公司在其产品包装袋上使用“小肥羊”作为其产品名称和产品标识侵犯了小肥羊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华程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经济日报》上发表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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