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上海一家名叫“达众”的摩托车公司申请注册了“达众”摩托车商标。德国著名的汽车公司大众公司向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达众”商标,但商评委裁定维持了“达众”商标。大众公司将商评委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商评委裁定。日前,北京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大众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被诉裁定,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上海达众摩托车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13日申请注册了“达众”商标,核定使用在车辆发动机、车轮、小型机动车、摩托车、车辆轮胎等商品上。大众公司认为,“达众”与“大众”相比,虽然第一个字不同,但 “达”与“大”的字形和读音都很相象,故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视觉效果及呼叫效果等方面都近似,同时使用商品也相近。“大众”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 “大众”商标的摹仿。
而商评委则认为,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即使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普通注意力情况下也足以区分,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等方面没有明显区别。“大众”商标在小型机动车等商品上有一定知名度,“达众”商标指定使用的小型机动车、摩托车等商品与“大众”商标指定使用的小型机动车、摩托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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