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经过耐心调解,使一起诉讼历时近四年,先后经过区、市、省三级法院审理过的加油站经营租赁合同纠纷得以调解。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三门峡石油分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市海联成品油零售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01年4月11日,被告与河南恒运集团三门峡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加油站经营租赁合同书”,恒运公司租赁被告位于三门峡市崤山路西段的加油站,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01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租金共计232万元。2003年9月28日,海联公司、中石化三门峡分公司以及恒运公司三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将此加油站转由中石化三门峡公司经营,并将第二批租金交付时间予以变更。之后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
2006年、2007年被告两次起诉要求解除合同。2007年8月被告将加油站相关设施拆除建设海联大酒店。2009年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该租赁合同纠纷先后经过湖滨区、三门峡市、河南省三级法院多次审理。三门峡中院民一庭法官经过耐心调解,1月26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支付原告300万元,原告移交相关证照,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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