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的一对同胞姐弟共同出资建房,但房产证上却只有弟弟一个人的名字。姐姐为此将办理房产证的河南省固始县房地产管理所告上法庭。12月25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起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判决,依法撤销被告固始县房管所为第三人陈亚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陈玲与第三人陈亚系同胞姐弟,陈玲现住安徽省霍邱县叶集镇,陈亚现住河南省固始县陈淋子镇。
2008年7月,原告陈玲夫妇与陈亚共同出资,在固始县陈淋子镇街道九华路建造四间两层共八间临街门面房,双方约定各拥有其中的两间两层房屋的所有权。
2009年5月2日,弟弟陈亚瞒着姐姐陈玲,私自到固始县房管所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房权证上的户主仅有陈亚一人。原告夫妇得知后,将房管所诉至法院。
在法定期限内,被告固始县房管所未向法院提供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庭审中,房管所辩称,原告不能证明自己有诉权,所以房管所才不提供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对其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固始县房管所不对其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提供证据、依据,依法应当认定该登记行为没有证据,应予以撤销。被告称原告不能证明自己有诉权,所以不提供证据。这是被告为自身提供证据设置的条件,于法无据。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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