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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被害人救助从无到有 已步入制度化轨道

记者 :袁定波
  发布日期:2010-1-12  查看次数:1464  来源:《法制日报》
 
 

     “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被告人无力支付赔偿,刑事被害人或者由其赡养、抚养、扶养的近亲属无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确有特殊生活困难,将可获得一次性临时救助。”

  这是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中的一条规定。据悉,这一条例是我国首部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的省级地方立法。

  就在同一天,《山东省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开始施行。

  “新年伊始,两地不约而同采用地方立法的形式规范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为和谐司法参与建设和谐社会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为我国的司法改革工作提供了可供借鉴的蓝本。”今天(1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已经实现了从无到有、从有到规范化的跨越。

  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当接到3万元救助金时,山东省青岛市的李贤激动得热泪盈眶,他哽咽着说:“没想到法院会给俺送来救命钱!”

  李贤的女儿在一起抢劫案中被杀害。独自一人带着女儿生活的他难以接受,整日以泪洗面。因为思念女儿,那份临时工干不下去了,家庭生活陷入极其困难的境地。在得知李贤的困难情况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了刑事案件被害人生活困难救助程序。2009年6月,青岛中院为李贤办理了救助手续,并将3万元救助金送到了李贤的手中。

  据统计,截至2009年6月,山东省法院已累计救助370余案750余万元,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刑事被害人的“二次被害”。

  “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从无到有,由点到面,已经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侯建军说。

  早在2002年9月,山东省高院即向省委政法委提出了关于设立刑事被害人保护机构的建议,同时,在全省范围内倡议有条件的法院进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尝试。

  2004年,山东省淄博市在全国首创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随后,北京、河南、山东青岛、江苏无锡等地也先后建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10个高级人民法院开展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试点工作。2008年年初,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成为全国第一个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省级法院。

  200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同年10月1日,我国第一部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地方立法《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正式施行。

  被害人权益得到重视

  据了解,对刑事被害人的困难救助是国家司法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目前并无专门对刑事被害人施行救助的法律法规。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严重暴力刑事案件中,刑事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因遭受犯罪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得不到赔偿,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从而申诉、上访,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肖建国认为,在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时,建立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经济资助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注重变法院‘独唱’为财政、政法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合唱’,形成合力。”侯建军向记者透露了山东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一大法宝。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保障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紧迫生存需要,也改变了刑事司法‘注重犯罪人权益、忽视被害人权益’的传统做法和观念,而转向兼顾被害人利益保护的均衡司法、和谐司法观。”肖建国说。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方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出现了突出重点、范围逐步扩大的趋势。比如,由江西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被告人有能力赔偿要追偿,不负刑事责任案被害人无法获赔也给予救助。

  “公共资金是有限的,因此,国家对刑事被害人只能是补偿性的。”肖建国说。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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