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北京1月5日讯 为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名称使用,司法部制定了新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于2010年1月4日签发了司法部令第120号予以发布,决定该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1995年制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6号)同时废止。新制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律师事务所使用名称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规范了律师事务所名称的构成和命名规则,调整了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命名方式,取消了目前在名称中使用“律师集团”、“律师联盟”的不规范做法,建立了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制度,对律师事务所名称的使用与监督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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