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9年5月4日夜,高某、刘某乘王某驾驶的轿车行至一加油站附近时,偶然看到有辆货车停在路边。高某三人经商议,打算从货车上“搞点钱花”。高某、刘某二人下车,用手电筒照见货车驾驶室内司机已熟睡,风挡玻璃下有一皮包。高某用石头将货车驾驶室的玻璃砸破,刘某迅速将皮包拿走,与高某坐上轿车逃离现场。货车司机被砸玻璃声响惊醒,已追赶不及。后高某三人将包内4.9万元瓜分。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高某等三人趁夜深人静、货车司机熟睡之机以秘密手段非法取得财物,且价值巨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高某等人取走财物后逃脱,是盗窃既遂后的事后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高某等人行为构成抢夺罪,因为在高某等人“砸窗取包”过程中,必然会惊醒熟睡司机并被当场发现,高某等人公然夺取财物并迅速脱离被害人控制范围,其行为涉嫌抢夺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抢夺罪与盗窃罪有一些共同之处,两罪的主观都必须出自行为人直接故意,并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侵害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但盗窃罪与抢夺罪最大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不同。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秘密窃取,即行为人用自以为不会被财物控制者发觉的手段窃走财物。抢夺罪的客观行为是采取公然夺取的方式,是指行为人当着财物管理人的面公开夺走其财物,并且这种公然夺取没有采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否则将构成抢劫罪。
简言之,秘密窃取是为“盗”,公然取物便为“夺”。从高某等人“砸窗取包”的过程看,必然是“砸窗”在前、“取包”在后,而石块砸破汽车玻璃所发出的巨大声响,必然会使得在空间狭小的驾驶室内睡觉的司机惊醒。而这一点也在高某等人意料之中,所以他们在动手砸玻璃前也已经做好了迅速逃离的充分准备。就在玻璃被砸破、司机惊醒后的一瞬间,驾驶室内财物仍处于司机的有效控制范围之内———尽管这一瞬间稍纵即逝。故高某等人“取包”的行为也必定会被司机所当场发现。抢夺罪正是趁被害人不备而公开地夺取财物,故被害人意识到财物遭受损失只是在受到侵害的一瞬间,而这时抢夺行为一般已经结束,本案的关键行为也是在于高某等人在司机来不及反应之机,迅速控制皮包并逃离,这一“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才是高某等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决定性行为,因此本案应该认定高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作者单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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