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孩子哭声打电话,使他人误认为自己孩子被绑架,然后要求其向指定账户中汇款。日前,被告人张昊、张宇光等4人分别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了1年至10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处1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吕相钦被法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8年8月27日,被告人张昊与张宇光经预谋,共同准备作案工具,在广东省东莞市通过拨打被害人王先生的电话,谎称其已经绑架被害人之子,向被害人索要赎金。被害人王先生在误以为其儿子被绑架的情况下,在海淀区国家气象局内建设银行等地向被告人指定的银行卡帐户中汇入人民币30万元。
2008年11月4日,被告人张昊、张宇光在安徽省合肥市通过拨打被害人万女士的电话,谎称已绑架被害人之子,向被害人索要赎金。被害人万女士在误以为其儿子被绑架的情况下,向被告人指定的银行帐户中汇入人民币9万元。
2008年12月15日,被告人张昊、张宇光、刘俊杰、吴凯被抓获,被告人刘俊杰被抓获后主动上交所得赃款人民币1.9万元;被告人张宇光被抓获后主动上交银行卡1张,卡中共有人民币22.64万元;被告人张昊被抓获后主动上交银行卡1张,卡中共有人民币14.26万元。2008年12月16日,被告人吕相钦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主动上交所得赃款人民币1.5万元。起获赃款人民币29.4万元已退还被害人王先生,另有赃款人民币10.9万元现扣押在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昊、张宇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俊杰、吴凯明知所取钱款系诈骗所得赃款,仍积极协助,具有共同的犯意,系诈骗犯罪的共犯,其中被告人刘俊杰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吴凯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责令其予以退赔。被告人吕相钦明知所取钱款系犯罪所得赃款,仍积极协助,帮助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赃款,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昊、张宇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俊杰、吴凯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俊杰、吴凯均减轻处罚。被告人吕相钦犯罪后能够自行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全额上交了犯罪所得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昊、张宇光、刘俊杰均能够主动上交犯罪所得赃款,被告人吴凯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就此情节均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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