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与肇事方(车主) 达成赔偿协议后又反悔的事例屡见不鲜。近日,本律师就代理了一起类似案件,法院最终以调解书合法有效为由,判决驳回了受害方要求车主增加赔偿的诉讼请求。
2007年4月6日,王某(车主雇佣的司机)在停车场内为车主修车时, 造成该车发动机启动,使该车前行,将王某挤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件发生4天后,车主与王某之妻在交警队主持下达成了赔偿调解书,车主赔偿王某抢救费、医疗费、停尸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55000元,不足部分王某亲属承担。车主赔偿后,王某的父母及王某的未成年孩子以调节协议未经他们同意和对他们的生活费未作解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车主对他们的请求进行赔偿。本律师认为,车主与王某之妻在交警队达成的调解协议中约定的“不足部分由王某亲属承担”,车主有理由相信王某之妻与他通过交警队达成调解协议时代表了王某的父母和王某未成年的孩子,故形成表见代理,该协议对王某父母和王某未成年的孩子也有约束力,另外,王某之妻签订协议书时,明知王某还有父母和未成年子女需要赡养和抚养,但其仍然在调解书上签字并领取赔偿款,应视为王某放弃了王某父母和王某孩子的赡养费和抚养费。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王某的父母和王某未成年的孩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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