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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不成, 可应返还财产?

  发布日期:2009-12-22  查看次数:2378  来源:宇萃律师
 
 

 

    近期,有不少当事人来电来函咨询,因各种原因,解除了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所得的财产可否返还?是否存在男方提出解除恋爱关系,女方可不予返还财产?如果是女方提出解除恋爱关系,女方应全额退还男方财产?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任留智律师解答:

     首先,无论是男方解除恋爱关系,还是女方解除恋爱关系,均不影响返还财产的问题,但一方自愿放弃财产的,法律也不禁止。那种男方提出解除恋爱关系,女方不予返还财产,如果是女方提出解除恋爱关系,女方应全额退还男方财产的民间习俗,是我国长期封建社会形式的旧婚姻观念的残余,与现行婚姻法精神相违背。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后,任留智律师解答:一方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参照当地婚前一般财物给付数额而给付对方的财物,其给付数额一般较大,另一方也无积极的、明显的索取行为,一般认为是附条件或附义务的赠与,如没有缔结婚姻,则财产应酌情返还。男女双方出于生活上的关心、帮助、或相互尊重彼此感情而相互赠与双方、双方父母、亲属的财物,这种财产赠与是建立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的,是双方感情交流的一种形式,因当事人出于自愿,应属于赠与财产,法律并不禁止,则不需返还!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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