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住院期间到医院附近的酒家购买了紫米粥和包子,张某认为,由于紫米粥发馊,导致其腹泻,并致其在医院重症监护室多停留观察,并因此多支出了医药费,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某酒家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张某诉称,2008年8月,原告因心脏病住进北京某医院,由于时间太晚,医院已经没有晚餐提供,原告遂去附近某酒家购买紫米粥及包子各一份,后发现紫米粥发酸,并找酒家理论,被告给予双倍价格退还。但是,原告随后开始腹泻,并逐渐伴发血压下降、体温下降等症状,因而需要在医院的重症监护室多停留观察一段时间,并因而多支付了医药费5000元。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其问题紫米粥所引起的医药费5000元及精神损失费1000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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