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 ·甲辰大吉 宏图大展 (2024-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三〇号) (2023-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20-5-30) ·关于启用新邮箱的通知 (2013-5-22)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2-5-28)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献方、执行主任赵俊波被授予三门峡市2008--2011年十优律师、十佳律师! (2012-5-28)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河南省司法厅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0-3-31) ·热烈祝贺中国政策网在京开通! (2010-3-9)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揭牌成立! (2009-12-24) ·热烈祝贺张华夏主编的中央党校校刊《理论前沿》国庆专号发行! (2009-10-16)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宇萃律师在线 > 行政诉讼 -> 内容  

昆明四星级科技公厕被强拆案开审

作者: 杨洋
  发布日期:2009-11-19  查看次数:1850  来源:中新网
 
 

     一所造价高昂的高科技公厕一夜之内变为一堆废墟,本是简单的行政执法行为却引来执法局长滥用权力的质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14日开庭审理了云南科技馆“四星级”科技公厕遭强拆一案。

  根据原告云南省科技馆行政起诉状所述,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晚九点左右,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陈春在事先未通知云南省科学技术馆且未下发任何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酒后带领约五十人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强行拆除该馆已完成主体施工改造中的“科普示范公共卫生间”。原告认为,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这一行为不仅违反《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也给云南省科学技术馆带来计人民币八十余万元的公共财产经济损失。因此,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改正其违法行政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五十九万余元。

  法庭审理查明,事发当晚,面对及时赶到现场了解情况的云南省科技馆官员及法律顾问,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人员既不出示工作证、亮明工作身份,又拿不出强拆行为方面的任何依据,只声称被拆的“科普示范公共卫生间”属违章建筑,故强制拆除。这一过程中,云南科学技术馆法律顾问一再要求陈春说明执法工作部门,出示强拆执法依据均遭到拒绝,此外,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所有工作人员均没有说明其工作部门,有意回避其行政执法工作的违法性。至次日早八时,强拆行为完成,强拆人员拿走了建盖“科普示范公共卫生间”所用的所有钢构件,挖断了云南省科学技术馆消防控制中心电缆,给该馆的消防安保工作带来不可弥补的重大隐患。

  在法庭辩论中,对于被告坚持认为被拆除的卫生间属于违章建筑一说。原告律师李勇提出,强拆事件事前没有任何行政执法工作部门就“科普示范公共卫生间”向云南省科学技术馆发出过任何改正或限期改正的通知,云南省科学技术馆也从未接到过任何“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此情况下,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武断地认为“科普示范公共卫生间”属违法建筑,显然没有任何凭借。再者,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即便“科普示范公共卫生间”因手续缺陷需予以拆除,行政执法部门也应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予以确定后再予以拆除。由此可见,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拆除云南省科学技术馆“科普示范公共卫生间”的行为没有行政执法的合法有效依据,强拆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违法行政行为。

  据云南省科技馆馆长刘强介绍,被强拆的“科普示范公共卫生间”位于云南省科学技术馆靠近翠湖一侧,原址上的老旧厕所是科技馆主展馆唯一的配套公共卫生设施。由于老旧厕所在使用功能上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既不利于环保,也有碍于翠湖周边景观环境。二〇〇八年七月,昆明市规划局等相关单位调研后一致认为云南省科学技术馆申请改造建设的“科普示范公共卫生间”建成后将成为一个向公众展示节能、生态、环保的公共卫生间示范点,责令云南省科学技术馆迅速完善相关手续,修建临街“四星”级公厕。二〇〇八年十月,云南科学技术馆按昆明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发函意见拆除了老旧厕所,并在保护原有树木及周边绿化环境的基础上开始了“科普示范公共卫生间”的建设,至被强拆之日,“科普示范公共卫生间”建设已完成主体工程,进入内外装修施工阶段。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审理,主审法官宣布该案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群言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宇萃律师在线”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热门·图文 更多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
劳动合同法会使员工变成懒汉和刁
副主任陈永革
点击·排行 更多
1.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德赔1
2. 卢氏古今谈
3. 人生“情趣”
4. 小心涉外仲裁协议的陷阱
5.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问题答记者
6.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7. 司法部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
8. 《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
9. 关于办理侵犯个人信息刑案解释
10.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得11
最新·发布 更多
1. 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回顾与展望
2.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衔接
3. 再婚夫妻离婚后如何分割两人共有房产
4. 全国首例司法确认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案
5. 新规落地,为噪声扰民按下“静音键”
6. 网络营销套路深,被误导消费怎么办?
7. 经营者的格式条款存在不同解释应作出有
8.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
9. 最高法公布反家暴大型案例之一张某强奸
10. 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之一牟某虐待案
投票调查  

Copyright © 2009 yclsz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电话:0398-7875000 7880008 E-mail:yclszx@tom.com
网站备案序号:豫ICP备09016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