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是因为在嫖宿时发现“小姐”翻自己的东西,从而导致与“小姐”发生争吵并撕打,在撕打过程中将“小姐”掐死。后又持菜刀切割死者的颈部,并在逃离现场时盗走死者的电话、金项链、金手链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七千余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段文兴故意杀人、盗窃案,法院一审判处段文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方面,双方亲属在庭审时达成调解协议,段文兴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十六万元。
段文兴今年43岁,北京丰台区人,高中文化,无业。
法院经审理查明,段文兴于2008年11月13日22时许在石景山区某小区石某的租住处嫖宿。次日1时许,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段文兴采用手掐石某颈部等手段,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后段文兴又持菜刀切割石某的颈部,在逃离现场时盗走石某的诺基亚牌无线移动电话机一部、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条等物品,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768.70元。段文兴作案后于2008年11月19日被抓获归案。
据段文兴的供述证明,他几年前就认识石某,在案发前还找过石某几次。2008年11月13日,他打电话给石某,在和石某谈好价格后,他于晚上10点左右到了石某家。俩人“完事”后,他就躺在床上睡觉了。等他醒来时,他发现石某正在翻他东西,他一生气就骂了石某几句并打了其头部一下,不甘示弱的石某和他打了起来。在他们撕打过程中,石某抓他,他就用手连推带掐石某的脖子,掐了一会儿,石某躺地上不动了。石某死后,他用绳子套在石某的脖子上将石某拖到了卫生间,用水冲了冲石某身上的血。他越想这事越生气,就用屋内的菜刀在石某的脖子上割了几刀,后将菜刀扔在屋内。临走时,他拿走石某的手机、银行卡、项链、手链、耳钉和袜子,把石某的暂住证第一页撕下来连同绳子、卫生纸和石某的内裤一起带走了,除手机、银行卡、项链、手链、耳钉存放在自己家中,其它物品都扔了。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段文兴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段文兴还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亦应与其所犯故意杀人罪并罚。鉴于段文兴及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对段文兴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一中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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