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受多方亲戚接济,却不思感恩,多次盗窃亲戚财物。11月12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彭小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彭小华今年仅16周岁,父母都是残疾人,彭小华自7岁时便由舅舅邹家明抚养,其他亲友也时常接济他。但自去年以来,彭小华迷上网络游戏。为了能有足够的钱去网吧上网,不时地去偷东西。
2009年7月初,被告人彭小华先后二次采取爬窗方式进入舅舅邹平安家中,盗走现金、老版人民币及住邹家对面的姨父陈小朋家的房门钥匙。后又用偷来的钥匙先后二次进入陈小朋家中,盗走现金,金银首饰等。经鉴定,所窃黄金耳环价值761元。
没过几日,钱花光了,被告人彭小华又来到县石油公司对面的福满楼酒楼,踹开后门进入店内,盗走金圣、芙蓉王、中华等品牌香烟。经鉴定,所窃香烟价值合计296元。同日下午,被告人彭小华来到县城银云路罗历生家,采取同样的入门方式,盗走香烟、银项链等。经鉴定,该香烟价值400元,该项链价值141.3元,合计541.3元。
彭小华知道舅舅邹有权有藏烟于冰箱的习惯,于是在7月9号下午来到舅舅开的县城商贸城客家宾馆,盗走舅舅邹有权存放在冰箱内的软装中华香烟。经鉴定,该香烟价值1200元。当晚,被告人彭小华又来到县城泉江大桥南端的龙泉书店,扳开木板门进入店内,盗走瓷盘、电影广告画、铜钱等物。
综上,被告人彭小华盗窃作案8次,总价值4510.3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彭小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彭小华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彭小华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亲戚,与一般盗窃有所区别,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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