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 ·甲辰大吉 宏图大展 (2024-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三〇号) (2023-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20-5-30) ·关于启用新邮箱的通知 (2013-5-22)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2-5-28)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献方、执行主任赵俊波被授予三门峡市2008--2011年十优律师、十佳律师! (2012-5-28)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河南省司法厅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0-3-31) ·热烈祝贺中国政策网在京开通! (2010-3-9)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揭牌成立! (2009-12-24) ·热烈祝贺张华夏主编的中央党校校刊《理论前沿》国庆专号发行! (2009-10-16)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宇萃律师在线 > 宇萃快讯 -> 内容  

政法机关推网络新闻发言人引关注 起实效尚需配套制度

法制网记者 袁定波 张亮
  发布日期:2009-11-11  查看次数:1417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第一时间向新闻单位通报发生在河南法院的重大新闻,回答记者提问,建立法院和新闻单位的网上对话平台,以司法的更加公开促进司法公正。”陈海发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这样解释建立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初衷。
  就在几天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办公室主任陈海发多了一个新身份:网络新闻发言人。
  11月5日上午10点,陈海发以此身份举行了一场网络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的记者网民介绍了河南省三级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的有关情况。
  此前,广东省15个省直单位全部设立了“网络发言人”;贵阳市政府在其门户网站设置网络舆论监督回复专栏,以“网络新闻发言人”名义,采取发帖、跟帖的形式对网络舆论进行回复;云南省在其基层政府和公安部门试点推行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
  新闻发言人“搬”上了网,刷新了新闻发言制度,也为网络时代如何回应舆情民意开创了先河。

  网络舆情催生网络新闻官

  在网络迅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已经成为公民表达利益诉求的重要渠道,成为了思想集散地和舆论放大器。
  近年来,涉法涉诉事件时有发生,个别地方政法机关由于缺乏引导网络舆论的相关经验,导致事态失控,造成重大损失,进而影响法治权威。
  在这种背景下,政法机关推出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可以说是水到渠成,而河南高院则成为法院系统“首吃螃蟹者”。
  早在去年6月的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就强调,各级法院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建立起科学、畅通、有效、简便的民意表达机制。此后,各级法院相继成立网络办、开通民意沟通信箱,推进判决书上网、推行网络直播,回应舆情民意更为积极和规范。
  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致力于通过网络搜集民意。在“躲猫猫”事件发生后,最高检有关负责人曾表示,今后还将借助网络和网民力量对不法事件进行长期监督。今年6月,最高检新增网络举报,其网站在开通首日因点击量过大几近瘫痪。
  公安部最近在其官方网站开通“宝贝寻家”专栏,发动网民寻找不明身源儿童的父母。广东省公安厅和云南省公安部门则早已推行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时间通报法院重大新闻

  陈海发说,河南高院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河南高院继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后,保障新闻媒体知情权、咨询权、采访权、监督权,主动接受新闻舆论监督的积极探索。
  点击河南高院官方网站上的“网络新闻发言人”栏目,即可进入网络新闻发言人主页。发言内容预告、发言人简介等版块非常醒目。
  “主要发布河南法院办理的社会关注的重大典型案件的审理情况、河南法院推出的重大典型人物的先进事迹、河南法院干警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的处理情况等。”陈海发说。
  据了解,网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实行不定期举行。网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在网络新闻发言人主页的“公告栏”里对发布内容进行公告,发布内容在网络发言人主页面的“发布内容”栏目里作具体发布。新闻记者对本次发布的新闻内容有关事项可以向网络新闻发言人提问,网络新闻发言人可以直接回答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进行回答。

  网络新闻发言人不能走过场

  有网民担心,网络新闻发言制度会成为传统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网络翻版。
  “在一些部门组织的新闻发布会上,照本宣科甚至是限制提问并不鲜见。”某记者网民如此抱怨。
  有评论指出,目前网络发言人制度尚处在起步阶段,在更大程度上还是传统新闻发言人制度在互联网空间的延伸和拓展。
  “网络新闻发言人是政府与网民沟通,广泛搜集社情民意的一个良好渠道,意义重大。但是,要真正发挥它的作用,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如网络新闻发言人应公开自己的身份,发言应力避外交口吻,增加有效信息含量,不能以官方文告敷衍网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乔新生说。
  法制网北京11月9日讯

                                             责任编辑:群言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宇萃律师在线”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热门·图文 更多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
副主任陈永革
劳动合同法会使员工变成懒汉和刁
点击·排行 更多
1.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德赔1
2. 卢氏古今谈
3. 小心涉外仲裁协议的陷阱
4. 人生“情趣”
5.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6.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问题答记者
7. 司法部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
8. 《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
9. 关于办理侵犯个人信息刑案解释
10. 律师建言献策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最新·发布 更多
1. 网约空调维修工坠落受伤 业主是否担责
2. 无牌、无证、无保险的“老头乐”上路发
3. 养老金账户能否被强制执行?
4. 多年前存款异地被取 银行是否担责
5. 骑车被行人挎包带勾住致重伤均无责任怎
6. 离异老人无儿无女 遗产可以代位继承
7. 事前约定提供装修 并非赠与不能撤销
8. 怀疑婚前隐瞒病史 可否申请撤销婚姻
9. 购房附带违建“阳光房” 拆除风险谁来
10. 行李砸伤邻座乘客 未尽义务担责赔偿
投票调查  

Copyright © 2009 yclsz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电话:0398-7875000 7880008 E-mail:yclszx@tom.com
网站备案序号:豫ICP备09016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