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认为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生产的“盛放鸟巢”烟花侵犯了奥运主体育场“鸟巢”著作权,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将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浏阳熊猫)及“盛放鸟巢”的监制商熊猫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集团)、销售商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熊猫)诉至法院,索赔400万元。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上午9点,原告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的两位代理人抱着一箱烟花走进法庭,引来很多媒体记者拍照。原告代理人表示,这些烟花将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
据了解,原告于2003年12月17日依法成立,是与国家体育场有关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著作权)的合法所有人。
原告认为,熊猫集团的“盛放鸟巢”烟花是对国家体育场“鸟巢”的高度模仿,剽窃了原告的创作智慧,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原告代理人还提出,对方将“鸟巢”形象制作成烟花,燃放、焚烧后的烟花对“鸟巢”的形象是极大的损害。
被告方代理律师则表示,“盛放鸟巢”烟花和国家体育场“鸟巢”的关系是“似是而非”,“猛一看像,但仔细看又不像了。”该代理律师表示。被告方还当庭表示,不存在对“鸟巢”的复制摹仿,即使“盛放鸟巢”的外包装摹仿了国家体育场,也仅是对该建筑作品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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