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被他人冒用,在浙江屡次违反交通规则,致使驾驶证真正拥有者无法办理驾驶证年检,一怒之下,驾驶证拥有者将车主告上法庭,不料,违章车辆系被盗车辆,车主也是受害人。10月16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振华的诉讼请求。
被告罗艳萍2005年购买一辆二手桑塔纳小轿车,车号GK2620,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后,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2006年9月该车被盗遗失。原告王振华是个体运输户,其驾驶证号为36242919761208****,今年上半年在办理2008年驾驶证年检时,交警部门告知原告2007年12月25日以来五次违章,违章地点为浙江境内,违章车牌GK2620,车主是罗艳萍,因处罚尚未处理完毕,暂缓年检。原告感到十分意外,自己从未驾车到过浙江,也没有驾驶过GK2620小型汽车。原告为处理违章相关事务,办理驾驶证年检,几经周析,除交纳违章罚金外,还耽误了正常的运输业务,为此,原告以违章车主罗艳萍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追究被告罗艳萍冒用驾驶证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338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驾驶证与持有人,小型汽车与所有人均可分离,并非统一。原告仅凭被告是GK2620小型汽车的车主,该车驾驶人曾持有原告驾驶证违章,就认定被告冒用其驾驶证,证据不充分,况且该车已在2006年9月被盗遗失,原告的诉请不能成立,于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表示服判,没有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