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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案”审判 走向法治的里程碑

作者: 陈祥林
  发布日期:2009-10-19  查看次数:3076  来源:人民法院报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同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特别法庭依法对林江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进行了公开审判。

   特别法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在查证证据上做了大量工作,对873件各种证据进行了认真反复地审查。在庭审调查中,特别法庭先后向被告人出示和宣读了档案、信件、日记、笔记、讲话记录和录音等经过鉴定、验证的原始书证和物证共651件次,通知被害人和证人到庭陈述和提供证言共49人,做到了凡是认定的犯罪事实,都有充分的确凿证据;对原来所指控的被告人的某些罪行,由于证据不足,或证据不能证明构成犯罪,法庭则予以否定。

   “两案”的审理在定罪量刑方面,做到严格按司法程序办事。特别法庭全体审判员进行评议后认为,对10名被告人,由于他们在反革命集团中的地位不同,所犯的罪行和应负的罪责不同,因此必须区别对待,处以不同的刑罚。

   律师出庭辩护也得到恢复。在法庭辩论时,特别法庭依法保证了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和辩论终结后的最后陈述权。江青和黄永胜在法庭上分别作了近两个小时和3个小时的辩护与陈述。张春桥虽不讲话,特别法庭也一再向他宣布依法享有辩护和陈述的权利。吴法宪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众多主犯之一,但不是为首分子。他的辩护律师马克昌当庭指出,吴法宪认罪悔罪的态度比较好,具备从轻判处的条件,希望特别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对被告人吴法宪依法从轻判处。

   “判决还是考虑到律师的辩护意见的。”马克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掩饰不住当年的欣喜。

   马克昌说,国家不仅将林、江反革命集团案交付法庭审判,而且让被告人委托或经法庭指定律师出庭为之辩护。这是从没有过的举措。该举措使我国刑事诉讼符合现代司法理念,并开始同国际接轨,体现出我国司法的进步。因而,“两案”审判已成为律师事业发展的里程碑。

   “两案”审判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已载入史册。正是从那时起,中国人开始普遍认识到,如果没有法治、没有民主,连最起码的人身权利都难以得到保障,又谈何建设富强民主的中国?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历史功绩正在于,该案实现了恢复和重建中国司法制度的历史性转折。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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