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 ·甲辰大吉 宏图大展 (2024-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三〇号) (2023-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20-5-30) ·关于启用新邮箱的通知 (2013-5-22)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2-5-28)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献方、执行主任赵俊波被授予三门峡市2008--2011年十优律师、十佳律师! (2012-5-28)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河南省司法厅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0-3-31) ·热烈祝贺中国政策网在京开通! (2010-3-9)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揭牌成立! (2009-12-24) ·热烈祝贺张华夏主编的中央党校校刊《理论前沿》国庆专号发行! (2009-10-16)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宇萃律师在线 > 消费维权 -> 内容  

美颜去痘配合不积极 顾客店方五五分责

作者: 于风卫 王艳辉
  发布日期:2009-10-12  查看次数:3392  来源:中国法院网
 
 

     王女士在美容去痘过程中因未积极配合,致使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效果,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顾客和美颜馆各承担50%的责任。

    原告王女士于2008年5月在被告李某所经营的洛阳市涧西区某SPA美颜馆购买美容产品一套,价值488元。后双方协商,由原告在该店做面部痘痘处理,2008年7月18日,被告向原告书写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王女士现金1680元,用于治疗脸上痘痘,叁个月不能治愈退还全部款项,包括痘印”,并加盖了有某SPA美颜馆的印章。原告在治疗初期确有好转,后原告在治疗过程中有中断治疗的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协议,事实形成了服务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本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应在承诺的期限内治愈原告面部痘痘,在治疗过程中虽然效果明显,但没有达到所承诺的治疗效果,存在过错。原告在被告约定的期限内,未能积极配合按时治疗,同样存在过错。因此,对1680元的治疗费应各自承担50%。对原告主张退还488元的护理产品的请求,因该产品不属于去痘专用产品,且原告已经使用,故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群言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宇萃律师在线”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热门·图文 更多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
劳动合同法会使员工变成懒汉和刁
副主任陈永革
点击·排行 更多
1.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德赔1
2. 卢氏古今谈
3. 人生“情趣”
4. 小心涉外仲裁协议的陷阱
5.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问题答记者
6.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7. 司法部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
8. 《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
9. 关于办理侵犯个人信息刑案解释
10.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得11
最新·发布 更多
1. 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回顾与展望
2.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衔接
3. 再婚夫妻离婚后如何分割两人共有房产
4. 全国首例司法确认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案
5. 新规落地,为噪声扰民按下“静音键”
6. 网络营销套路深,被误导消费怎么办?
7. 经营者的格式条款存在不同解释应作出有
8.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
9. 最高法公布反家暴大型案例之一张某强奸
10. 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之一牟某虐待案
投票调查  

Copyright © 2009 yclsz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电话:0398-7875000 7880008 E-mail:yclszx@tom.com
网站备案序号:豫ICP备09016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