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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借债务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09-10-10  查看次数:2616  来源:宇萃律师
 
 

 

    福建省惠安县张某来信咨询:去年王某借他一笔债务,王某出具有借条,前几天王某和妻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所有财产归其妻子,王某现身无分文从而导致他的债券无法实现,问他该怎么办?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这笔债务应由王某及其原来的妻子共同偿还,张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有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从中可以看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为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的只有两种情况;一种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一种为第三人知道夫妻将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而本案中张某的债权并不具备以上两种情况,因此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两个应共同偿还张某的这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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