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慈延年) 昨天下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对公务员考试中,因先育后婚的女考生起诉铜山县委组织部,要求确认组织部行为违法的诉讼,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同时,对于该考生起诉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为违法的诉讼,告知其应依法到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起诉。
据悉,徐州女考生王莹于今年二月份,报考了江苏省的公务员考试,报考单位是江苏铜山县检察院,王莹在笔试、面试、体检阶段都顺利通过,但在政审阶段由于王莹此前“未婚生育”,属非婚生育,最终被组织部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被淘汰。
9月7日,王莹以该案件在徐州市有重大影响为由,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和有关资料,分别将中共铜山县委组织部以及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诉至法院。王莹请求人民法院分别确认上述两单位的行为违法,并判决两单位公开赔礼道歉。
徐州中院在收到王莹的起诉状后进行了审查,认为“铜山县委组织部并非行政主体,其作出的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调整,故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法院依法裁定对该案不予受理。
同时,徐州中院在昨天下午向王莹送达了行政诉讼告知书,认为:王莹诉请确认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婚育证明”行为违法一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向有管辖权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徐州中院立案庭负责人解释说,王莹起诉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婚育证明”行为违法一案,本属于普通的行政诉讼案件,王莹虽然认为有“重大影响”而到中院起诉,但鉴于媒体关注本身并不必然改变法院的法定级别管辖限制,难以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重大影响”,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提起诉讼,也是旨在释明纠纷应在法律框架内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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