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上午9时,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对在本区发生的一起盗窃现金35万元的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郭文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聂素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被告人郭文会,男,1973年1月出生,小学文化,现住山西省阳泉市。2004年因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09年5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聂素红,男,1973年5月出生于山西省平定县,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山西省阳泉市。2007年因盗窃罪被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8年3月28日被释放。2009年6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
被告人聂素红与被告人郭文会预谋实施盗窃,于2009年4月29日,由聂素红驾驶一辆无牌照的银灰色捷达轿车,到达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寻找作案目标,当日上午12时许,二被告人在矿区工商银行门口一直等着,后发现从银行取款出来的一男一女上了汽车,便开车尾随二人至矿市南街,看到那女人将款放到了刘某某驾驶的捷达轿车上,被告人郭文会将已插有空心钉的半块苹果,钉尖朝上放到刘某某轿车的右后轮下,二被告人又开车尾随刘某某的捷达轿车,行至横南路口西30多米处时,刘某某发现车胎没气,下车更换车胎,刘某某车上的二人也下车看刘更换胎,此时,被告人聂素红乘机将车上装有35万元现金的布包盗走。
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文会、聂素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扎车胎放气的方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聂素红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文会将赃款全部挥霍,不能退赔被害人,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聂素红的亲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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