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 ·甲辰大吉 宏图大展 (2024-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三〇号) (2023-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20-5-30) ·关于启用新邮箱的通知 (2013-5-22)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2-5-28)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献方、执行主任赵俊波被授予三门峡市2008--2011年十优律师、十佳律师! (2012-5-28)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被河南省司法厅授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2010-3-31) ·热烈祝贺中国政策网在京开通! (2010-3-9) ·热烈祝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揭牌成立! (2009-12-24) ·热烈祝贺张华夏主编的中央党校校刊《理论前沿》国庆专号发行! (2009-10-16)   今日天气:
您现在的位置:宇萃律师在线 > 行政诉讼 -> 内容  

广西平果一工商户诉质监局越权打假败诉

作者: 赵斌
  发布日期:2009-9-30  查看次数:1889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因查处市场上涉嫌假冒的五粮液、茅台酒,质监局被当事人以超越职权为由诉至法院。质监部门有没有权力在流通领域打假?近日,广西平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个体工商户诉质监局打假越权的诉讼请求。

    2009年2月13日,平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周某所经营的酒业商店进行商品质量检查,发现周某销售的五粮液、茅台酒涉嫌以假充真的违法行为,随即作出对其销售的涉嫌假酒取证、封存的决定。经委托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别并经质监部门审查,认定该批酒系属假冒产品。质监部门于2009年3月31日对周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王某等人不服该处罚决定,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质监部门与工商部门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产(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已分开,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流通领域打假超越职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被告对被诉的行政处罚行为享有执法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条规定“本法第四十七条至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务院于2001年8月7日颁发的国发办[2001]56号文件规定,被告在流通领域具有“打假”的职能,因此,被告在职权范围内对原告的销售“假酒”的行为进行处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具有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的法定职权。国务院国办发(2001)56号、57号文件仅将原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但产品质量监督与“打假”行政执法属于既有一定关联又有明显区别的两种不同类型的行政职能,不能将质量监督管理职能调整的规定,视同将质监部门在流通领域“打假”职能一并调整归工商部门,故不能作为否定质监部门在流通领域“打假”法定职权的依据。原告周某认为被告平果县质监局对涉嫌假冒的五粮液、茅台酒的查处超越法定职权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群言 


加入收藏
 
返回首页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宇萃律师在线”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热门·图文 更多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
劳动合同法会使员工变成懒汉和刁
副主任陈永革
点击·排行 更多
1. 不认女儿不抚养 广州中院判宋祖德赔1
2. 卢氏古今谈
3. 人生“情趣”
4. 小心涉外仲裁协议的陷阱
5.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问题答记者
6.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7. 司法部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
8. 《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
9. 关于办理侵犯个人信息刑案解释
10. 被诬杀人坐牢3年男子林超忠 获得11
最新·发布 更多
1. 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回顾与展望
2.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衔接
3. 再婚夫妻离婚后如何分割两人共有房产
4. 全国首例司法确认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案
5. 新规落地,为噪声扰民按下“静音键”
6. 网络营销套路深,被误导消费怎么办?
7. 经营者的格式条款存在不同解释应作出有
8.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
9. 最高法公布反家暴大型案例之一张某强奸
10. 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之一牟某虐待案
投票调查  

Copyright © 2009 yclsz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电话:0398-7875000 7880008 E-mail:yclszx@tom.com
网站备案序号:豫ICP备09016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