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诉给付剩余货款,某建筑装修公司以宁波甲公司所卖医院手术室洁净空调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提起反诉,要求退货,并索要已付货款。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手术室洁净空调买卖合同纠纷,以双方合同未约定空调安装的手术室级别而买方所供货物符合合同约定为由,判决驳回了某建筑装修公司的反诉请求,并判令其给付宁波甲公司剩余货款。
2007年12月,某建筑装修公司因承揽北京某医院1类洁净手术室施工工程,向宁波甲公司采购洁净空调系统设备。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空调设备的具体型号、规格、数量以及价格,并约定该空调设备用于北京某医院手术室,但未明确手术室的级别。宁波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空调运至北京某医院,并进行了安装调试。2008年4月,北京某医院安装了上述洁净空调设备的手术室未通过国家1类手术室检测。
据此,某建筑装修公司拒绝给付宁波甲公司货款。2009年6月,宁波甲公司遂将某建筑装修公司诉至法院索要货款;而某建筑装修公司以宁波甲公司所卖空调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国家标准为由提起反诉,要求退货。
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仅约定用于医院手术室,但未约定手术室的具体级别要求。而通常情况下,买卖标的物的型号、标准、样式等由买方根据需要自主选择确定,出卖人负瑕疵担保责任即可。建筑装修公司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因签订、履行买卖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某建筑装修公司的反诉请求,判令某建筑装修公司给付宁波甲公司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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