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上戈镇一个体工商户张某来电咨询:他于上个月丢失一钱包,内有身份证、存折、银行卡等物,于是他通过广告悬赏,若有拾得者,酬谢现金5000元。王某知情后告诉张某。他捡到钱包,但他认为酬金5000元太少,张某若给他20000元,他便归还钱包。张某不同意,于是王某将钱包及包内之物据为已有。问他能否要回自己的钱包?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潘高祥律师解答:王某真是贪心不足蛇吞象,到头来只会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张某若向王某要求支付5000元酬金,王某应当无条件支付,但当王某的私心、贪心膨胀后,他应当享受的民事权利也随之消失,随之而来的是他应当履行归还义务,并且也无权要求酬金。 这正式合法与违法一闪念,贪心与无私一刹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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