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前年,我与丈夫倪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我们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现住的一套90平方米的楼房归倪某所有,倪某按房价的一半付给我15万元,由我另行购房;该笔款应在房屋过户之日付清,付清款项后我搬出该房屋。房屋过户后,因倪某称暂时没有那么多钱给我,我就一直没有搬出。最近倪某拿出余款让我搬家,我提出,该房屋的价值已经涨到46万元了,必须再补我8万元,我才搬家,但倪某不同意。请问,离婚分房未及时付款,现在涨价应补偿吗?
宇萃律师在线法律组解答:
你们在协议分割房产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该房屋分割协议是有效的,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协议。在房屋过户后,虽然你没有搬出,但造成协议不能全面履行的原因是倪某没有按协议及时付款给你。因房屋涨价,倪某的违约行为造成了你不能购买原定同等条件房屋。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分别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据此,你以房屋涨价为由要求对方增补房价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现在,你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对该房屋重新进行价格评估,根据其增值情况,要求倪某在原约定15万元的基础上给你增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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