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女士和其朋友在餐厅就餐过程中,因餐厅包间通风不畅,造成丁女士等人一氧化碳中毒。后120将丁女士送往北医三院进行急救。丁女士出院后将餐饮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餐饮公司赔偿其后续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十七万五千余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丁女士诉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过法院审理,一中院终审判决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丁女士医疗费五百七十八元九角九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五百元、误工费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5日晚6时30分许,丁女士和其朋友共五人在某餐厅就餐,就餐过程中因包间通风不畅,造成丁女士等人一氧化碳中毒。经120急救中心现场抢救后,丁女士被送往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进行急救,次日收入该医院内科住院治疗。2007年9月16日丁女士出院,出院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高脂血症”。出院建议为:“门诊随诊,继续高压氧治疗”。餐饮公司承担了丁女士急诊抢救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
出院后,丁女士因有头晕、心慌、记忆力下降等不适症状,所以继续在海军总医院进行门诊检查,并进行高压氧治疗,支出医疗费578.99元。2007年9月19日及2007年10月18日,海军总医院为丁女士开具各全休壹个月的诊断证明书,2008年2月14日及2008年7月15日,海军总医院为丁女士开具各全休半个月的诊断证明书。
丁女士的诉讼请求为,餐饮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她受到人身损害,所以要求餐饮公司赔偿其后续医疗费578.99元、误工费164000元、交通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500元、营养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餐饮公司则辩称,丁女士一氧化碳中毒,并非因他们公司经营管理不当所致。丁女士几次在海军总医院治疗他们公司均不知情。丁女士患有高脂血症,其出院后的相关症状与一氧化碳中毒是否有因果关系不能确认。对于误工费、后续医疗费、出院后的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同意支付。
据丁女士所在单位为其开具的误工证明证实,“我单位丁女士现任某银行北京分行公司一部总经理。2007年因一氧化碳中毒累计病假70天。2007年该同志实际收入税前601905.67元,税后483833.37元”。“兹证明我单位丁女士2008年1月1日至8月25日期间因一氧化碳中毒休病假累计30天”。“我行丁女士任公司一部总经理,工资为不固定年薪。”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海军总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实,丁女士一氧化碳中毒后需要继续进行高压氧治疗并休养,餐饮公司关于丁女士出院后的治疗、休假与其在该餐饮公司处就餐无因果关系的意见,依据不足。丁女士有固定工作并享受固定数额的基本年薪,属于有固定收入,误工费赔偿数额应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现丁女士并未提供其所在单位实际扣发其工资收入方面的证据,所以丁女士实际误工损失缺乏证据支持,无法确定。但是,考虑到丁女士收入中不固定的考核年薪部分占有较大比例,长期休假必然导致其损失部分预期可以获得的收益,所以可适当支持部分误工损失。据此,一中院做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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