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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组长私自作决定法不容 村民可单独起诉《物权法》有规定

  发布日期:2009-9-14  查看次数:2387  来源:宇萃律师
 
 

 

    新安县一个体工商户张某咨询:他所在老家的组长未经村民同意私自将组里的十几亩林坡承包给外村人,且承包费用极低,老百姓想互相联合起来起诉,但一部分群众已被组长买通,问这事该怎么办?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村民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法院起诉,要求撤消承包同。《物权法》第59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63条又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和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消。物权法不但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权及重大事项决定程序,而且又规定了所有权的保护程序,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民集体组织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最大限度地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98—7875000    0398—7870008    0398—2733388

                                                      责任编辑: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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