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一人电话求助:我于2003年购买陈某自建房屋一套,当时陈某只取得了该房屋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办理房产证。因嫌麻烦,我也未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名字变更为我的姓名,更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今年,我居住的小区遇政府征地拆迁,拆迁部门要陈某和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陈某以未过户为由把我排除在拆迁补偿之外。请问,我该怎么办?
河南宇萃律师尤江涛答复: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九十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由此可知,房地产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均有办理转让登记的义务,共同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是陈某的法定义务,你可以与陈某协商解决该纠纷,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也可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协助你办理过户手续。此外,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分别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你还可以陈某独享拆迁补偿费用行为表明不履行共同办理过户登记义务为由,或以陈某不履行义务致使不能实现房屋所有权转让之合同目的为由,向法院主张解除你与陈某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时要求陈某承担赔偿损失以及其他相应的违约责任。当然,在采取上述诉讼手段的同时,为更好地实现你的权利,你亦可向法院申请对安置补偿费用、安置补偿的土地使用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陈某选择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你也就不能取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公民具有法律意识很重要,当初你要是及时履行了过户手续,也就不会产生现在的被动状况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