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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种情况下医疗期满应否计算在补偿期间内

  发布日期:2009-9-7  查看次数:2289  来源:宇萃律师
 
 

       云南一公司职工求助称:我在某公司工作了近十年,九个月前的一个假日,我骑摩托车外出,与一大型货车相撞。事后经过抢救性命无忧,却瘫痪了,我再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难以胜任公司新安排的工作。医疗期满后我一直在家治疗。最近,公司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同意了,但在计算补偿金时,就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前,我在家的这段时间应否算做工作时间,计入经济补偿范围,单位与我发生了分歧,请问,过医疗期的期间应否计算在补偿期间内?

  值班律师赵俊波答复: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你在企业工作已近十年,你非因工负伤应当享受九个月的医疗期。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你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可以依法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至解除劳动合同前这段时间,应当计入你的工作时间,算入你的经济补偿时间。  

  法律咨询热线:0398---2733388      0398--2733377      0398--2733399       0398---2733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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