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丑娘》是一部催人泪下的人伦悲剧,英俊的乡下打工仔王大春与漂亮的城里女孩赵小旭热恋成婚,命运的现实和虚荣心让王大春对恋人隐瞒了家有丑娘的真情。在王大春与赵小旭新婚之夜,小两口约法三章:“1、双方谁都不准有外遇,不准单独和异性约会;2、不准藏私房钱;3、不准欺骗对方。如有一方违反,除离婚外还要赔偿对方100万。”王大春几次想认丑娘,但顾及到他与赵小旭的约法三章,继续隐瞒了家有丑娘的事实。于是,演绎了一幕幕催人泪下的人间悲剧……
笔者认为王大春与赵小旭订立的约法三章,即婚内情感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一、夫妻相互忠实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定义务。《婚姻法》已将因严重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对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作了明确而具体的列举,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除此之外的不忠实,是轻微的不忠实,属于道德的调整范围,而不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
二、情感协议侵犯人身自由的权利。人身自由是法定权利而不是约定权利。通过约定的方式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违反了《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王大春与赵小旭约定“不准单独和异性约会”、“不准藏私房钱”、“不准欺骗对方”,是婚姻的一种完美状态,如果真能做到约定内容,人就如同生活在真空中,这在现实社会中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三、如果赋予“情感协议”以法律效力,那么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也已变质,变成一种感情与金钱等价交换的商品。金钱补偿情感的结果,只能使情感在人们的社会观念中进一步贬值,因为情感正在离开人们的内心体验而向金钱靠拢。婚内情感协议旨在通过外力维系情感,本身就违背了情感的真谛与价值所在。因失去感情而痛苦,本来就是人类正常情感的经历,法律对此不能救济,也不必救济。当法律深深介入感情时,人类可能失掉更多真实而多彩的生活。法律要尊重情感,就不能把情感作为法律规范的对象,所以,法律只须保护婚姻,而不必保护两性之间的情感。
四、婚内情感协议订立时的自愿与一般合同订立时的自愿是大不相同的,以婚内情感协议出于双方自愿来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是基于表面现象而缺乏深入分析的简单结论。当事人拿到法庭上的协议,很可能是当初喜怒哀乐之下的游戏之作,是一种情绪化的产物。王大春在新婚之夜,为了不让妻子生气,不破坏新婚气氛,违心接受“约法三章”,这与一般合同的订立相差太远。所以,婚内情感协议的订立与履行,应属于外人难以理清的家务事范畴,当事人对此是否当真姑且不论,但作为公权力的法律不应涉足个人私生活过深,否则对道德的功能大有弱化之嫌疑。
作者: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窦玉巧 晏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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